对于外资跨国公司来说,除了在公司内部设立健全的法务部门之外,对于外聘律师事务所名录制度的采用已十分普遍。如今,越来越多的国内公司,特别是国有企业,也纷纷开始效仿这种模式,这预示着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将迈入一个新的重要阶段。
总部设于北京的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已正式实施外聘法律事务机构名录制度。为求使法律服务外包流程标准化,统筹使用外部法律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法律服务质量,该集团已于近期通过一系列选聘评审程序,建立起了第一期外聘律师事务所名录。第一期名录有效期为3年,适用于其集团公司总部以及京区8家单位,11家律师事务所共有87名专业律师入选。该名录制度已于今年5月1日起开始正式执行,外聘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统一由各单位法律事务机构归口管理。各单位有法律服务需求时,原则上应由本单位法律事务机构从名录中择优选聘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负责此次选聘流程的航天科工副总法律顾问,王耀国先生表示:“作为一家大型国企,我们需要经常和律师事务所进行合作。过去由于没有正式的外包程序和评估标准,让我们遇到过许多棘手的问题。建立正式的外聘律师事务所名录,使我们针对这些问题采取的解决措施。”
航天科工现有7个研究院、2个科研生产基地、6家上市公司,以及600余户企事业单位。在建立外聘律所名录制度之前,该集团一直通过个别业务单位与律师事务进行联络。王先生发现,这些律所的服务质量、费用水平、专业标准、技能及技术能力都参差不齐。
王先生说道:“采用外聘律所名录制度,让我们能够集中管理和评估为本集团提供服务的律所,从而确保我们的所有业务单位和公司都能以最优惠的价格,获得及时且高品质的服务”。
去年10月,航天科工启动了严密的招标流程,约有50家北京律所参加投标,服务范围涉及知识产权、金融融资、公司与证券、房地产及建筑工程、投资与兼并收购、项目合作及招投标、国际投资与贸易、劳动人事争议、等专业领域的咨询和服务。
航天科工采用一系列广泛严格的标准对这些律所进行评审,综合衡量律所的过往表现、技术能力、相关领域的专业素养、社会关系、声誉及持续提供具成本效益的法律服务的能力。律所的规模,如律师数量及开展业务的地域范围,也被列为重要的参考因素。执业律师不足20人的律所则不具备投标资格。
新的外聘律所名录已成功聘用11家律所,服务期限订为三年,国浩北京、德恒、大成、盈科及万商天勤等知名律所名列其中。他们将根据该集团需要,为之提供法律服务。
王先生补充道:“名录中的律所大多是能提供全面法律服务的大型律所。它们不仅在本集团涉及的业务领域拥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及广泛的资源,对其他相关领域也有充分的了解。现在,一个案子或项目往往会牵涉复杂的法律问题,只有将律所中不同业务领域的律师联合起来,组成一个综合团队,才能研究出最佳解决方案。”
对律所提出更高要求
除航天科工、上海电气集团及国水投资集团(现为“中国三峡新能源公司”)等国有企业外,许多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局亦开始建立律所名录制度,已供辖下有法律服务需求的当地国有企业参考。
建立外聘律所名录制度是国内公司为进一步改善其风险管理体制所采取的又一措施,它也将促进律师事务所进一步改善法律服务的品质及标准。
参与负责向航天科工投标的国浩北京分所知识产权合伙人马东晓表示:“据我所知,国资委主管的大部分国有企业已聘用总法律顾问并建立了内部法务团队。他们下一步自然是要优化外部资源,从律师事务所获得更大的价值和更好的服务。我想未来会有更多的国有企业和大型私企效仿航天科工的做法”。国浩此前与航天科工尚未合作,但此次招标为该律所提供了赢得新客户及业务的绝好机会。在航天科工的律所名录中,该律所被列为企业、并购及知识产权法律方面的推荐顾问。
“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来建立律所名录能够保证公司及其股东的最大利益。招标程序可确保公司从大量的竞标者中找到不仅声誉卓著,能提供最佳服务且最适合的法律顾问。律所名录制度更可以让内部法务团队有效管理及监督外部顾问提供的服务”,马先生说道。
他认为,这种模式对律所业发展也有促进作用。他说:“这种竞标模式可以营造一个公开、透明及公平的竞争环境,从而促进律师事务所提高他们的表现及标准。这一举措还将促使律所将他们的客户关系重心从个人转移到机构上。”
毋庸置疑,律所名录制度在公司法务部及律所两方面都得到了一致欢迎。近期,中国东航等若干大型企业也决定采取这项措施。该公司法务部门已着手建立外聘律所名录制度并且拟定筛选监督及衡量名录中各律所表现的规定。新的律所名录将包括大型综合律所,中型和专家型律师事务所,以便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更灵活的选择性。一批外资律所也将被包括在该名录中。
显然,律师事务所除了需要不断改善其专业技能,如今也要提高他们撰写计划书和投标书的技巧了。AL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