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周五称,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理财业务的内部组织管理体系,设立理财业务经营部门,负责集中统一经营管理全行理财业务。并明确银行进行事业部制改革的时间进度。

刊登在银监会网站上的新闻稿表示,明确要求按照法人属地监管原则推动银行理财业务事业部制改革;要求银行应严格区分客户类型,进行理财产品销售的分类管理,体现风险匹配原则;明确将银行理财业务运营情况的年度监管评估结果纳入对银行的年度监管评价,作为机构监管评级的重要依据。

“按照‘单独核算、风险隔离、行为规范、归口管理’四项基本要求规范开展理财业务,防范理财业务的风险积累。”新闻稿称。

银监会进一步解释,所谓单独核算是指理财业务经营部要作为独立的利润主体,建立单独的会计核算、统计分析和风险调整后的绩效考评体系。理财业务经营部同时要对每只银行理财产品分别单独建立明细账,单独核算,并应覆盖表内外的所有理财产品。

风险隔离是指理财业务与信贷等其他业务相分离,建立符合理财业务特点的独立条线风险控制体系;同时实行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相分离;银行理财产品与银行代销的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相分离;银行理财产品之间相分离;理财业务操作与银行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理财业务与信贷业务相分离是指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相对应,独立于银行信贷业务;本行信贷资金不得为本行理财产品提供融资和担保;理财业务应回归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

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相分离是指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分别开立独立账户;分别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流程和内控制度;代客理财资金不得用于本行自营业务,不得通过理财产品期限设置、会计记账调整等方式调节监管指标。

银行理财产品与银行代销的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相分离是指银行销售上述两类产品时应有相互独立的准入、考核、推介和销售制度等;代销第三方机构产品时必须采用产品发行机构制作的宣传推介材料和销售合同,不得出现代销机构的标识。

银监会并要求,银行理财产品之间相分离是指本行理财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交易,不得相互调节收益。

新闻稿显示,截至2014年5月末,全国4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存续理财产品50,918款,理财资金账面余额13.97万亿元人民币。2013年银行理财产品的加权平均收益率为4.13%,给国内居民创造的财产性收入超过4,500亿元。

“同时,银行理财产品在完善社会融资结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满足客户投资需求、加快银行经营转型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银监会称。

银监会并表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诸如误导销售、信息披露不充分、理财资金与银行自营资金没有完全分离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