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所公布就优化海外发行人上市制度的改革谘询市场意见,建议包括扩阔第二上市制度,容许经营传统行业而没有采用不同投票权(WVR)架构的海外上市大中华公司,以及WVR及可利益实体(VIE)企业回流。
据4月1日晚间刊发的谘询文件,港交所就以下范畴谘询市场意见:简化海外发行人的规定,并确保股东保障水平维持严格;扩阔第二上市制度,欢迎在海外上市而经营传统行业的大中华公司来港上市;允许符合条件的发行人在保留既有不同投票权架构及可变利益实体架构下可作双重主要上市。
港交所于2018年放宽规定,容许创新型企业的大中华发行人在港第二上市,迄今已吸引阿里巴巴、百度等大约13家美国上市的中概股回流,但发行人须符合上市时市值至少须达400亿港元,或上市时的市值至少达100亿港元而最近一个经审核会计年度的收益至少10亿港元的条件。
这次港交所提出,没有采用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大中华发行人,上市时最低市值将低于现行规定;又给予双重主要上市的发行人更大灵活性,发行人需在合资格交易所有至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良好监管合规纪录,并符合适用于采用不同投票权的申请人的较高最低市值要求。
港交所上市主管陈翊庭表示,“相信这次提出简化相关规定及优化上市制度的建议,将吸引更多希望从香港的高流动性金融市场受益的国际与中国内地公司,同时确保维持香港市场的质素和高水平的股东保障制度。”
有关谘询为期两个月,至今年5月底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