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英文简称CIETAC)不断实现国际化、现代化,力求为中外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仲裁服务,为中国和世界商事仲裁事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近年来,贸仲各方面的工作也都有了长足的进展。近期,ALB对贸仲于健龙秘书长进行了专访。

ALB: CIETAC在最近几年中最具里程碑意义的发展事件有哪些?
 
于健龙: 近几年,贸仲各方面的工作都有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以下几项工作在贸仲的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修订规则,进一步与国际惯例接轨。经过大量的理论研究和论证工作,2005年5月1日,贸仲推出第七版《仲裁规则》。新《仲裁规则》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程序灵活高效,操作性强,被业内人士誉为一部符合国际惯例、具有实质性突破的现代化仲裁程序规则。

第二、改进庭审方式,提高程序效率。配合新《仲裁规则》的实施,贸仲推进了对仲裁程序的研究。在遵守仲裁法、仲裁规则的前提下,针对案件的具体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审理方式,加快仲裁程序,增强仲裁程序的透明度,提高裁决质量。

第三、积极参与国际仲裁活动,不断提升贸仲的国际地位。成立五十多年来,贸仲一直与国际仲裁领域的主要国际组织、知名仲裁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保持着友好的合作关系;贸仲积极参与国际商事仲裁活动,选派团组参加国际会议并发表专题演讲,宣传中国的仲裁法律制度和贸仲的仲裁服务,不断提升中国仲裁以及贸仲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地位。

第四、出台网上仲裁规则,建立专家评判机制,开创争议解决新模式。贸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设立十年来,以在线方式处理域名争议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网上争议解决的经验。2009年,贸仲在此基础上制定了《网上仲裁规则》,该规则与中国已经颁布实施的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密切衔接,充分保证了网上仲裁与中国法律体系的兼容性。网上争议解决中心的服务,对于更加高效快速的解决电子商务纠纷及其他经济贸易争议提供了保证。

此外,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的建筑业发展迅速,但是建设工程纠纷解决方式尚不能完全适应建筑业发展的需要。经过广泛深入的研究对比,贸仲适时引进了专家评判机制,并将于近期发布实施。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相比,专家评判机制充分体现了当事人自治原则、争端裁决客观性原则、友好解决争端的原则和快捷性原则。

第五、选聘国际知名人士担任委员,强化国际性特点。
2008年,贸仲委员会换届时,增聘了公道正派的、对贸仲友善的国际仲裁界知名专家为第十七届委员会委员,这是贸仲历史上的第一次。

ALB: 自去年8月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CIETAC所处理的仲裁案件是否有明显上升趋势?涉外案件总量是否也有快速上升趋势?贸仲受理的案件有哪些特点?

于健龙: 金融危机爆发以来,贸仲业务逆势而上,办案数量及受理案件的争议金额均大幅度增长。2008年,贸仲受理仲裁案件1230件,同比增长10%;案涉争议标的额超过人民币209.1亿元,同比增长70%。截止2009年10月,贸仲受理案件数为1228件,同比增加31%,其中涉外案件数472(占总量的40%),同比增加7.8%;国内案件756件,同比增加52%;案涉争议标的额超过人民币153亿元。

数据显示,贸仲受理的涉外案件数量显著增长,涉外案件中当事人均为境外(包括中国香港、台湾地区)企业、自然人的案件增多、国内案件中当事人也有外资背景;争议类型也进一步多样化,工业原材料买卖争议居多,房地产争议和股权转让争议增多且涉案金额均较大,三资企业的案件仍然占有一定比例;新类型的争议,如金融衍生品合同争议、基金合同争议、网络游戏经营权争议、风险投资、竞业禁止等争议类型的案件出现;当事人约定仲裁程序事项及仲裁庭组成方式的情况增多;当事人指定外籍仲裁员办理案件的情况显著增加;已有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指定《仲裁员名册》之外的人士担任仲裁员的案件出现;约定境外国家或地区为仲裁地的案件增加;以英文或中英文双语为仲裁程序语言的案件明显增加;国内案件以英文为程序语言的案件增加。

ALB: 亚洲,特别是中国的经济增长受到全球的关注,一些国外仲裁机构也纷纷到本地区开设分支机构并发展服务网络。CIETAC是否感受到仲裁机构之间的竞争也日益激烈?

于健龙: 贸仲是中国成立时间最长的仲裁机构,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进入了更成熟、更理性、也更具责任心的发展阶段。贸仲的经验积累对中国以及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都是一笔财富。贸仲在全国已经建立起一个完整的服务网络,在深圳和上海、重庆分别设有华南分会、上海分会和西南分会,在天津设有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此外,还在主要城市和行业设立了24个办事处。贸仲具有一支出色的仲裁员队伍,保证了仲裁裁决的优质高效。2008年5月,贸仲刚刚完成新一届仲裁员的选聘工作。新的仲裁员名册由970名国内外仲裁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其中外籍及港澳台仲裁员276名。贸仲五十多年来积累的机构管理经验和仲裁程序管理方面的先进做法已经和正在被国际上一些知名仲裁机构所认可。经过五十多年的发展,贸仲具备了迎接挑战的条件。

ALB: 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中国被认为将在国际舞台上担当更重要的角色,中国企业的国际化进程也会逐渐加速,CIETAC是否将会面临业务发展的新机遇?

于健龙: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贸仲面临新的发展机遇,要认清形势和任务,迎接挑战,抓住机遇。

第一、国际国内的经济活动十分活跃,跨国交易及并购,新兴行业,金融产品等经济活动很迅猛。经济活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纠纷和争议的产生。这为仲裁及其他争议解决业务的发展提供了空间。

第二,中国的法律环境在不断地改进。仲裁需要得到司法机构的大力支持和协助。近年来,中国的仲裁环境得到很大改善。1995年《仲裁法》正式颁布实施,之后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2006年出台了最新的司法解释,逐步改善仲裁环境。最近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对仲裁调解给予了很大支持,有利于仲裁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第三,市场主体对仲裁认知度越来越高。通过多年的宣传,市场主体越来越愿意采用仲裁来解决纠纷。仲裁具有一裁终局,专家裁判,裁决的广泛执行力等优势,这些优势都让市场主体更愿意接受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ALB: 您对于中国国际商事仲裁未来的发展方向和趋势持哪些看法?

于健龙: 对于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方向,我提出以下几点看法:
第一,应当走国际化的道路
协调发展是当代国际社会关系的必然趋势。中国仲裁应当走国际化的发展之路,应当加强国际交流,拥有国际视野、增强国际交往能力;应当与国际仲裁制度相接轨;应当培养和聘任能够处理国际商事仲裁案件的仲裁员,培养和聘任能够熟练运用国际化的方式进行仲裁程序、使用英语或其他语言完成整个仲裁的仲裁员。

第二,与本土法律文化相契合的仲裁制度
“和为贵”、“息讼”等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思想精华,直接影响了争议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方式的设计和选择。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应当是国际化和本土化兼备的仲裁法律制度和仲裁实践的进程。仲裁的国际化并不意味着仲裁的同一化。仲裁的国际化并没有也不可能取消仲裁的本土化。在应对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发展需要而走国际化道路的同时,也必须根据中国的法律文化传统,建立和弘扬中国仲裁制度中的精髓,同时吸收两大法系的优点,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进行消化,找到仲裁国际化和本土化的结合点。

第三,应当走多元化发展的道路
仲裁机构应当走多元化的解决纠纷之路。积极运用调解及其他ADR方式化解纠纷;积极探索网上仲裁服务,适应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

第四,防止行政化、避免诉讼化倾向
应当切实落实《仲裁法》关于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的规定,防止仲裁制度行政化,仲裁的诉讼化是与当事人对仲裁的期望背道而驰的。应当坚持司法审查“适度”原则,本着支持与鼓励仲裁这一根本出发点,避免仲裁的诉讼化倾向。中国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应是正确定位仲裁的价值目标,确认仲裁自主性原则,充分尊重仲裁程序的灵活性和当事人对程序的自主性。

第五,不应当孤立发展
中国的仲裁机构应当密切关注世界经济发展动态,认真研究国际仲裁发展趋势,更加积极地参与国际仲裁事务,保持与国际同步和互动发展,提升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竞争力。一个国家的仲裁在世界仲裁界的地位,离不开本国仲裁法律环境的培育和改善。我们要加强与法院、政府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努力构建有利于仲裁的社会环境。

ALB: CIETAC将在ALB上发表12期专栏,请问这些专栏的内容将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对律师以及企业和商界领袖会有哪些影响或者帮助?

于健龙: 结合ALB杂志本身的特点,CIETAC将在12期的专栏中注重对CIETAC工作动态、有关新举措和活动的报道,还将向业界及时发布关于中国仲裁有关立法和外国裁决在中国的执行、中国裁决在国外的执行等做最新跟踪发布,促进业界对仲裁的进一步了解,推进仲裁在商事纠纷解决中的广泛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