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星航空破产案,是自新《破产法》实施后中国航空界首例破产案。金杜与润明协助各自客户全程参与了该案的审理,为保护客户核心利益而效力。
2009年3月,美国通用电气公司(GE)下属通用电气商业航空服务有限公司(GECAS)作为东星航空公司的主要债权人,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受理东星航空破产清算的申请。此项请求是由东星航空拖欠通用电气商业航空服务公司飞机租赁费用而引起。诉讼程序仍在进行中。金杜争议解决业务组合伙人张守志律师及其团队作为通用电气商业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全程参与了此项目。
同时,润明代表法国空中客车公司,经过8个月的艰苦工作,于日前与破产管理人就双方互相提出的索赔,达成全面和解,从而避免了可能会旷日持久且耗资巨大的国际仲裁及国内破产诉讼。润明的团队由合伙人王罡律师牵头,由合伙人高嵩和律师宁丹凤协助。
在该案中,律所和客户均遇到了新破产法实施过程中,对于跨境交易进行破产债权处理的若干法律空白和法律新问题,这些问题甚至在学术界和司法界也存有争议。东星航空破产的审理对日后新破产法的实施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